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措施。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资助条件或现金三公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班级提交接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召开主题班会进行评议,最终确定本班受资助学生推荐名单。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部)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后将名单上报学生资助中心。现金三公审核通过后,现金三公财务部门或政府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资助金到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