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的校企合作何以会逐步沦为形式和无奈?关键在于有法不依,根子在于执法不严——
校企合作须有“就业准入制度”保驾护航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现金三公
高教研究所副所长 王寿斌
职业教育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实践性、社会性,是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社会进步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提高职业教育的育人质量必须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各地各职业院校也都在各自的办学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探索。然而,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合作效果却并不理想,推行过程也并不顺利,普遍存在着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很多学校的校企合作甚至难以为继和徒有虚名。
为此,一些专家学者强烈呼吁国家出台促进校企合作的专门条例,通过立法来强化企业的校企合作责任,以期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支持落到实处。对此,笔者并不否认立法促进的强制作用,从理论上讲,此举甚至不失为符合中国国情的便捷之策。然而,要是从实际效果来看,纵使出台再多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也未必能够立竿见影,更不可能标本兼治。
回溯国内校企合作的发展历程,自200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先后多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等,大力提倡和鼓励职业院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近几年召开的历次职教工作会议和领导讲话,也多次阐述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引擎。
不难理解,校企合作对于职教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早已被阐述得非常精辟透彻,十分直白明了,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也早已不是泛泛的提倡,而是明确的法律义务。然而,如今不少的校企合作何以会逐步沦为形式和无奈?关键在于有法不依,根子在于执法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