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复试
(一)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现金三公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有权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另行通知,复试工作一般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三)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四)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五)现金三公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七、调剂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现金三公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八、体检
考生复试时统一到我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参照《全国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对影响自己的学习、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如传染性疾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予录取。
九、录取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金三公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
十一、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猩ノ徊怀械T鹑。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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