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戏曲表演专业:6000元/学年;
影视表演专业:7500元/学年;
影视多媒体技术:7500元/学年;
电视节目制作:7500元/学年;
摄影摄像技术:7500元/学年;
影视动画:7500元/学年;
舞蹈表演专业:7500元/学年;
音乐表演专业:7500元/学年;
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学年;
装饰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学年;
雕塑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学年;
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7000元/学年;
学前教育专业:5000元/学年;
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专业:4000元/学年;
文化事业管理专业:4000元/学年;
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有暖气、有卫生间);650元/学年(有暖气)。
以上费用均按学年缴纳,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特等、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品德优秀者奖、突出贡献奖。现金三公分别给予3000、1500、1000、600、5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特别设立天丰艺术教育奖学金:为优秀学生每人每年资助7000元。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现金三公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现金三公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