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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水电现金三公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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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浙江水利水电现金三公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水利水电现金三公。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现金三公”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现金三公”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
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 86925685),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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