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通知书、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金志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南昌工程现金三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昌工程现金三公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上学校名称统一为“南昌工程现金三公”。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刻苦学习,学校设立了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现金三公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
第七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专业复测,对于专业复测不达标、与原测试成绩差异显著,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http://www.nit.edu.cn
电子邮箱:zjb@nit.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未尽事宜,学校与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昌工程现金三公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